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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沙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王順正
李宗宸
王誠藝
林佳杰
葉沂政
葉明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7年6月28日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700166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順正、李宗宸、王誠藝、林佳杰、葉沂政、葉明杰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7年6月14日22時3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外埔區甲后路128巷55弄口。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監視器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 萬 8 千元以下罰鍰: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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