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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儀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邵儀欣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伍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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