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8,沙易,4,2019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沙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見欣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2698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見欣為臺中市○○區○○○街000號之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沙鹿營業所夜班主任,告訴人陳昱豪為該所新進員工,民國107年9月14日6時許,陳昱豪因工作關係與林見欣發生爭執,詎林見欣基於傷害之犯意,先徒手毆打陳昱豪左眼,再以手臂自陳昱豪身後環扣其頸部,致陳昱豪受有左前額擦傷、左鼻部擦傷、組眼結膜下出血及右肩挫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已達成調解(108年度沙司小調字第5號),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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