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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彥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8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被告所犯兩次公然猥褻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顧公眾場所他人之感受,公然露出生殖器為猥褻行為,造成見聞者心生反感,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犯後坦認裸露之猥褻行為,及被告已與被害人B女達成和解,適度賠償B女所受之損害(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6263號調解程序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1項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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