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8,沙簡,437,2019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皇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7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皇凱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玻璃球吸食器乙組,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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