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政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政憲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貳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