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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交易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UMLAO HERBIE LUMBOY(菲律賓國人)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6050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沙交簡字第72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據告訴人曹尤清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李基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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