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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交簡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家賢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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