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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沙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王毓融
被 告 黃垵晨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取財案件(110年度沙金簡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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