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1,沙交易,26,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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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交易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宇(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352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號年度沙交簡字第736號),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

是此處所謂「偵查時」,係以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為準,而非以檢察官於起訴書所標註之製作日期為準。

於此情形,因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復無可補正,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與起訴後在訴訟進行中被告死亡之情形並不相同。

三、查被告王志宇經檢察官於民國111年8月4日偵查終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同年月16日繫屬本院,而該被告於本案訴訟繫屬前之同年8月4日業已死亡等情,有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8月16日中檢永誠111速偵3523字第1119089651號函上之本院收案戳章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檢察官於被告死亡時雖已製作完成起訴書原本,然當時尚未經起訴繫屬於本院,根據上述說明,仍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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