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1,沙交簡,595,2022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交簡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芊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2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芊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2969號
被 告 黃芊睿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芊睿前於民國104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8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1年7月2日15、1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皇妃KTV內,飲用威士忌酒後,竟枉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同日20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自停車場駛出,因 不勝酒力,旋即衝撞分隔島,經警到場處理,遂於同日21時31分許,對黃芊睿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0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芊睿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可證,另有警員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27張在卷可憑。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檢察官 黃雅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珊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