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1,沙簡,398,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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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3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良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汽車輪框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沙簡字第21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10月2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內可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為竊盜案件,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認無刑罰超過應負擔罪責,導致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所竊得物品汽車輪框1個並未扣案,且未發還予被害人,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談股
111年度偵字第23836號
被 告 黃良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良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2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3月21日4時43分許,在李金柱所經營之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汽車修配廠旁空地,徒手竊取李金柱所有尚未裝設於汽車上之零件「汽車輪框」1個(價值新臺幣800元),得手後持往不詳回收場變賣,並將得款花用殆盡。
嗣李金柱發覺上開輪框遭竊,經查看設於該空地之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良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李金柱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
此外,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該錄影畫面與查獲被告時之身形比對之照片及上開遭竊空地之現場照片等共計8張及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附卷供參,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竊盜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又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竊盜罪,犯罪罪質同一、犯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犯本案犯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
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竊得之「汽車輪框」1個已變賣並花用殆盡,業經被告供陳明確,屬「犯罪所得變得之物」,雖未扣案,然既無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情形,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事,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洪淑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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