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1,沙簡,59,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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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鴻鈞


楊麗媚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1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鴻鈞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麗媚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盛股
110年度偵字第21748號
被 告 吳鴻鈞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麗媚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麗媚於民國110年5月2日7時許,外出發現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居所大門鐵門遭不明人士潑紅漆,懷疑為鄰居吳鴻鈞所為,憤而基於毀壞他人財物之故意,以手抹取該紅漆,再塗抹在吳鴻鈞之妻即王月華所有停放該巷弄24號門前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之引擎蓋、右葉子板、大燈及水箱架等處,使該車烤漆等處損壞不堪用或喪失美觀的效用;
嗣吳鴻鈞見狀,亦基於毀壞他人財物之故意,以腳踹破楊麗媚上揭居所大門之紗門及玻璃門,至破損不堪用,均足生損害於對方。
二、案經楊麗媚、王月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楊麗媚、吳鴻鈞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王月華、告訴人即被告楊麗媚於警詢中指訴綦詳,復有警員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估價單、相關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2人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政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鄭尚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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