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2,沙簡,144,2023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UONG VAN THANG(中文名:楊文升,越南國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UONG VAN THANG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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