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2,沙簡,265,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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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宗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8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宗儒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總純質淨重2.5926公克)。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純質淨重0.3320公克)。
3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貳拾伍包(驗前總純質淨重2.28公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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