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2,沙簡,309,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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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桂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桂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 案 物 數量 備 註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壹包 驗餘淨重1.3924公克 二 吸食器 壹組 三 透明分裝袋 壹包 四 電子磅秤 壹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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