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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俊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俊雄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又被告張俊雄就本案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附此敘明。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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