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仕軒
洪郁傑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仕軒、洪郁傑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18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潘曉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