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2,沙簡,495,2023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睿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5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睿宇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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