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賢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6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被告多次未按期前往接受處遇計畫,皆係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單一犯意下,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竟漠視本院所裁定之處遇計畫,顯然有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更失其本身治療輔導之機會,所為殊非可取;
惟考量被告所為雖屬違反保護令之行為,但尚非對於家庭暴力被害人之積極侵害,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