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2,沙簡附民,39,2024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沙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蔡維霓
被 告 詹秉濬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沙金簡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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