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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承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0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承宸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香菸壹支(驗餘淨重0.8462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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