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3,沙簡,456,2024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韋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1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韋任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BCQ-8623」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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