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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俊宏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因其供述而查獲上手賴韋綸,而現尚偵辦中,應予以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李承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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