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13,沙簡,463,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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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I DUY THONG(中文名:斐維統)


現責付於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收容所(臺中市○○區○○○○路00號2樓)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4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UI DUY THONG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機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業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定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

修正後之新法已就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犯行,提高其刑責,而本案被告於修法前非法入境我國等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其行為後法律有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後,以舊法即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未經許可入國罪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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