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二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二十一行「以為行使,致」更正補充為「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陳蕾森、發卡銀行與收單銀行之利益及發卡銀行、收單銀行對信用卡交易控管、依約與持卡人交易之各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並致」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扣案之Medodermone ointment藥膏一條及Sanitatin Vaginal Tablets藥丸三顆,均為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之。
另未扣案之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⑴至⑺所示時間、地點被告甲○○所偽簽之「持卡人(顧客)存根聯」以外之一聯「商店存根聯」之七張簽帳單其上偽簽之「陳蕾森」之署名各一枚,共計七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應 沒 收 之 物 │
├──┼──────────────────┤
│ 一 │Medodermone ointment藥膏一條 │
├──┼──────────────────┤
│ 二 │Sanitatin Vaginal Tablets藥丸三顆 │
├──┼──────────────────┤
│ 三 │未扣案之被告甲○○所偽造「商店存根聯│
│ │」之七張簽帳單上所偽簽之「陳蕾森」之│
│ │署名各一枚,共計七枚。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