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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0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鑽石小瑪莉」貳臺(含IC板貳塊)、「戰神小瑪莉」壹臺(含IC板壹塊)及現金新臺幣叁佰伍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鑽石小瑪莉」二臺(含IC板二塊)、「戰神小瑪莉」壹臺(含IC板壹塊),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另扣案之機台內現金新臺幣三百五十元,則為被告因犯本罪所取得之物,亦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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