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95,沙簡,537,200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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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號之3
(另案於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5年度偵緝字第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自第一行「前於」之文字以後至第四行「執行完畢」間之文字均應予以刪除,並增列「民國(以下同)87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於87年10月27 日以87年度訴字第22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88年1月7日以87年度上訴字第2935號、最高法院於88年7月8日以88年度臺上字第369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

又於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89年10月30日確定;

又於8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88年11月29日以88年度訴字第37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89年3月31日入監接續執行,至90年11月26日假釋出監期間付保護管束,迄92年5月28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視為執行完畢(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2年7月15日,累進縮刑48日)」等文字;

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查被告前曾於民國(以下同)87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於87年10月27日以87年度訴字第22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88年1月7日以87年度上訴字第2935號、最高法院於88年7月8日以88年度臺上字第369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

又於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89年10月30日確定;

又於8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88年11月29日以88年度訴字第37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89年3月31日入監接續執行,至90年11月26日假釋出監期間付保護管束,迄92年5月28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視為執行完畢(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2年7月15日,累進縮刑48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於本件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

,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

惟94 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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