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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沙秩易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以民國97年11月17日中縣烏警偵字第0970025016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以民國97年11月17日中縣烏警偵字第0970006225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
易以拘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5,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執行通知單為證。
三、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5,000元未繳,以900元折算1日,其易以拘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被處罰人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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