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97,沙簡,86,2008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三四二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損壞他人自用小貨車之前擋風玻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損壞他人自用小貨車之前擋風玻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二行「在均臺中縣大甲鎮○○路53號前」應更正為「分別在臺中縣大甲鎮○○路55號前、同路53號旁」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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