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97,沙簡,833,200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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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七年度撤緩偵字第四三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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