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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九十八年度沙簡字第一三四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三元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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