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99,沙秩易,6,2010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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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沙秩易字第6號
聲請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
被處罰人 丙○○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7日以99年度沙秩字第41號裁定裁處罰緩,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易處拘留貳日。

甲○○易處拘留伍日。

乙○○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丙○○、甲○○及乙○○三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分別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5,000元、5,000元確定。

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執行通知單等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丙○○應繳罰鍰總額2,000元,被處罰人甲○○、乙○○各應繳罰鍰總額5,000元,本院認以900元折算1日為適當,不滿1日之零數不計,則本件被處罰人丙○○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2日,被處罰人甲○○、乙○○欠繳之罰鍰,應各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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