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小字第1號
原 告 謝志忠
原 告 羅振明
被 告 台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興
訴訟代理人 王珽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買賣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元(謝志忠部分)及72150(羅振明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謝志忠部分),1,500元(羅振明部分),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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