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0,沙小,71,201104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7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黎湞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遲延繳款手續費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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