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0,沙小,75,201104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7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詹世忠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被 告 趙羚妤即趙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加計新台幣參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加計新台幣伍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新台幣柒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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