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0,沙簡,136,201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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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136號
原 告 沈美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陳聰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0年4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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