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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訴訟代理人 林伯彰
被 告 紀宗宏
被 告 李玉稜即李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5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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