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63號
原 告 林碧惠
訴訟代理人 林碧雲
被 告 陳森松即陳富米
被 告 陳番王
被 告 陳王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陳富米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下稱系爭本票),屆期經提示請求付款竟不獲給付,尚欠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另被告陳番王、陳王嫌於系爭本票簽名為連帶保證人,雖記載為票據法所未規定,致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但其既背書連帶保證人並表明願為票據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民法之規定,仍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原告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9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影本各2紙為證。
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本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本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被告3人既為本件共同發票人,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而本件為就適用簡易判決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8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3條之3、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 │ │ │ │ 票 號 │ (新臺幣) │ │
├──┼────┼────┼───────┼─────┼─────┼────┤
│ 一 │94.09.20│ 賴啟賢 │合作金庫銀行建│ 10028-0 │ 200,000 │94.09.20│
│ │ │ │成分行 │XD0000000 │ │ │
├──┼────┼────┼───────┼─────┼─────┼────┤
│ 二 │94.09.28│ 同上 │同上 │ 10028-0 │ 400,000 │94.09.28│
│ │ │ │ │XD0000000 │ │ │
├──┼────┼────┼───────┼─────┼─────┼────┤
│ 三 │94.10.14│ 同上 │同上 │ 10028-0 │ 200,000 │94.11.03│
│ │ │ │ │XD0000000 │ │ │
├──┼────┼────┼───────┼─────┼─────┼────┤
│ 四 │94.10.14│ 同上 │同上 │ 10028-0 │ 300,000 │94.11.03│
│ │ │ │ │XD0000000 │ │ │
├──┼────┼────┼───────┼─────┼─────┼────┤
│ 五 │94.10.31│ 同上 │同上 │ 10028-0 │ 280,000 │94.11.03│
│ │ │ │ │XD0000000 │ │ │
├──┼────┼────┼───────┼─────┼─────┼────┤
│ 六 │94.12.10│ 同上 │同上 │ 10028-0 │ 250,000 │95.03.06│
│ │ │ │ │XD0000000 │ │ │
├──┼────┼────┼───────┼─────┼─────┼────┤
│ 七 │94.12.25│ 同上 │同上 │ 10028-0 │ 250,000 │95.03.06│
│ │ │ │ │XD0000000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