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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謝其燈
相 對 人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張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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