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0,沙補,40,2011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40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被 告 謝志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7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1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