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0,沙訴,5,2011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訴字第5號
原 告 林陳照
被 告 陳吉湳
被 告 振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煙
被 告 林進明
訴訟代理人 林世倫
兼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陳俞伶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游文科
法官 張升星
法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