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訴字第5號
原 告 林陳照
被 告 陳吉湳
被 告 振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煙
被 告 林進明
訴訟代理人 林世倫
兼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陳俞伶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游文科
法官 張升星
法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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