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1,沙補,75,201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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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75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送達代收人 黃啟信
被 告 張奕珊即張惠旻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奕珊即張惠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86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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