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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13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秀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佔志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元(計算式:7平方公尺X10000元/平方公尺=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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