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2,沙簡,183,201310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顏俊雄、顏詩哲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813元,準此,應繳納上訴裁判費5,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460元,逾期不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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