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3,沙小,185,20141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小字第1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林杏蓓
訴訟代理人 朱錫欽
送達代收人 胡伯增
被 告 蔡紫鈴
被 告 蔡慧鎰
被 告 李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就超過六個月部份,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違約金部份記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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