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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小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琼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查上訴人如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前所述之上訴聲明;
如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並應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
逾期不補正或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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