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3,沙小,361,20141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沙小字第361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三剛
訴訟代理人 孫資皓
被 告 陳進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262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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