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 貳、實體事項:
-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793元,
- 二、兩造爭執要旨:
-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間至99年間向原告訂借高中以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8
- 五、本訴訟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裁判費1000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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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沙小字第8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複代理人 林立杰
被 告 曾歆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79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間至99年間向原告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二筆,共計107,948元。
並約定自被告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共分24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68,79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其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既因向原告貸款,目前尚積欠原告68,7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且其積欠之款項已因未於最後繳款截止日繳款而屆期。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8,7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訴訟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由被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放貸金額(│貸放日 │結欠本金(│應收利息 │逾期違約金 │
│號│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起迄日 │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 │
├─┼─────┼─────┼─────┼────┼───┼───┼─────┤
│1 │27003元 │98年5月5日│23775元 │101年10 │5.47%│101年 │逾期六個月│
│ │ │ │ │月1日起 │ │11月2 │以內者,按│
│ │ │ │ │至清償日│ │日起至│本借款年利│
│ │ │ │ │止 │ │清償日│率百分之10│
│ │ │ │ │ │ │止 │,逾期六個│
│ │ │ │ │ │ │ │月以上者,│
│ │ │ │ │ │ │ │就超過六個│
│ │ │ │ │ │ │ │月部分,按│
│ │ │ │ │ │ │ │本借款利率│
│ │ │ │ │ │ │ │百分之20計│
│ │ │ │ │ │ │ │付違約金。│
├─┼─────┼─────┼─────┼────┼───┼───┼─────┤
│2 │26971元 │98年11月26│26971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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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6971元 │98年11月26│18047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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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本金68793元 │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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