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3,沙簡,427,2014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427號
原 告 蔡貴麗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曾耀賢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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