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427號
原 告 蔡貴麗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曾耀賢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